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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鼓励三胎四胎及以上不再受罚!(现行法律全文)

作者:佚名 来源: 日期:2023-3-18 14:51:49 人气: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8月17日上午,提请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法,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围绕三孩生育政策展开修改,和三孩生育政策关系不大的,涉及得比较少。

  修正草案对现行《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的改动不大,但是体现了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应该说是小刀子动大手术。

  修正草案明确,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修正草案的主要还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而“计划生育”仍会是法律的名称。“我国人口还存在性别、区域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的承载能力处于紧平衡状态,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的紧张状况依然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计划生育还是需要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所研究员支振锋说。

  此次修法后,社会抚养费将成为历史。修正草案将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即使生育了四孩或更多子女,从国家法律层面也没有处罚的措施了。

  现行《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和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主要是第41、42条。

  第41条不符合本法第18条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第42条按照本法第41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但这并不意味着全部处罚措施的取消。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存在对“超生”的党政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的,比如有的地方把计划生育纳入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的标准中。因此,地方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需要修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持一致。

  目前,对社会抚养费的主要依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发布,各地已陆续颁布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

  市已,5月31日(含)后按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修正草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的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

  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国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的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七条工会、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十七条有生育的,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符律、法规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的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在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教育并予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其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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