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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作者:小编 来源: 日期:2018/5/6 22:50:35 人气:

  经市同意,现将《南京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加快推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努力让每个残疾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苏教基〔2017〕2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到2020年,全市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全面提高,全市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活力领先全省并位居全国前列。分类普及残疾儿童少年15年教育,对于有学习意愿、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受教育率达到99%以上,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的少年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5%以上,其他残疾类型高中阶段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融合教育发展机制更加完善,各学段在普通学校接受融合教育的残疾学生占该学段残疾学生总数的比例明显提高,加快形成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以送教进社区和送教上门及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特殊教育支持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财政经费投入水平明显提高,师资队伍专业能力与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特殊教育办学质量明显提升。

  (一)主导,特教特办。各级及相关部门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协调,制度创新。在普惠性教育政策和工程项目中应优先支持特殊教育,并根据特殊教育实际,专门研制特惠性政策措施,解决突出矛盾,给予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支持和优先保障。

  (二)普校主体,普特融合。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全面推进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发挥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专业指导作用,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责任共担、资源共享、发展共进。

  (三)育人为本,多元发展。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尊重残疾学生个体差异,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增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培养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中,加强学生关键能力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生活能力和职业能力。促进残疾学生多元化、可持续发展,为他们适应未来、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四)多方协作,健全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间协同机制。加强家校合作,充分发挥家庭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和康复中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在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信息收集、送教上门、社会活动等方面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志愿者扶残助学机制。加快完善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特融通、医(康)教相结合的现代特殊教育体系。支持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继续教育,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各区应把学前三年特殊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根据残疾幼儿身心发展情况、家庭意愿和本区域特殊教育资源状况,通过普通幼儿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接纳等方式,提高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受教育率。实施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配备相关康复设备和专兼职特教教师。招收残疾幼儿达到3人的幼儿园,应当设置康复个训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每个街镇应依托省级优质幼儿园至少建设一个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根据生源状况配备专用设备和专职特教教师,接收残疾幼儿。各类普通幼儿园中每个班级安置的残疾幼儿数不超过2人,将残疾幼儿融合教育质量纳入优质园评估体系。(各区、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编办)

  支持特教学校与普通幼儿园联办以普通幼儿为主体、每班都有残疾幼儿的融合教育幼儿园。鼓励新建、改扩建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创建成为每班都有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鼓励招收中重度残疾幼儿的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在生均办学条件、师资配备和教育质量上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后,经区教育部门认定成为普通幼儿园的特教办学点,其接纳的适龄残疾幼儿纳入幼儿园学籍管理。各区应整合卫生保健机构、普通幼儿园、特教学校、康复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等资源,为残疾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发现诊断、早期康复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03岁残疾婴幼儿早期干预机构。(各区、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各级教育、残联部门会同当地卫计、民政等部门,逐一核实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据,并督促依法履行义务教育责任,做好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通过普通学校就读(随班或特教班)、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实现全覆盖、零。将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各区、市教育局、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配备相关专业设备和专兼职特教教师。招收残疾学生达到5人的学校,应当设置特教资源教室,配备专职特教教师。每个街镇应依托普通中小学校至少建设小学和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各一个,根据生源状况配备专用设备和专职特教教师,有序接收残疾学生。各类普通中小学中每个班级安置的残疾学生数不超过2人。(各区、市教育局、市编办)

  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作用。各特殊教育学校要重视学校内涵发展,加强课程建设与专业建设,扎实开展教育科研与教学研究,重视现代教育技术与特殊专用技术的有效运用,按照新课程与融合教育发展的要求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各个特殊教育学校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域指导作用。凡是常住人口达到30万的地区应建成一所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以市为主负责教育安置,其他残疾类型学生以区为主负责教育安置。特教学校应加强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各区、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探索多种送教方式。对于有学习愿望、具备接受教育能力但残疾程度过重、需要专人护理的适龄儿童少年,采取在残联举办的康复机构设置特教办学点、在街镇残疾人之家设置特教办学点,在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特教办学点,以及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教育部门提供支持。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实行“康教结合、以康为主”,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教师送教,残联负责按照残疾人日间照料模式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举办的特教办学点由民政部门负责,教学业务纳入属地化管理。对于个别无法进入机构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各区教育、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制订送教上门办法,提供规范、有效的康教服务。送教上门学生一般不超过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各区、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把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纳入全市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资源整合,给予特殊支持。健全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入学制度,招生考试机构、教学研究等机构应为有意愿、有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中考、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和必要支持。实行残疾学生单考单招。(各区、市教育局)

  发挥南京市残障学生就业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的统筹管理与指导支持作用,统筹职业教育资源,科学规划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条件、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特殊职业教育机构实施,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随班或特教班)。各区依托中等职业学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并在特殊教育学校设置职业教育部(班)。依托各类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和残疾人之家等机构设立职业教育特教办学点。特教学校职业教育部(班)、职业教育特教办学点中的残疾学生纳入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各级残联会同教育、人社部门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实名制培训,推荐职业教育毕业生实现支持性就业。(各区、市教育局、市残联、市人社局)

  南京市聋人学校深化普通高中教育,确保教育质量保持一流水平。南京市盲人学校稳步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深化职业教育,与南京中医药大学合作办好视障针灸推拿学专业本科。普通高中可通过随班就读、联办特教班等方式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各区、市教育局)

  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教学校就读、定点康复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残疾人之家特教办学点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办学点就读和送教上门的具有学籍的残疾学生)。各区根据办学机构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的比例,适当增加年度预算。经认定符合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标准的义务教育学校,可按拨付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通过财政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为送教教师发放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特教学校学前班、经认定符合学前融合教育资源中心标准的幼儿园、经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特教办学点的康复机构,由财政会同残联按拨付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财政会同教育部门按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标准下达生均公用经费。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特殊教育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除用于就业保障外,还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康复等支出。各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承担残联委托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对接纳残疾学生就业的爱心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相关励。(各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各区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资金,主要用于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推进校园无障碍,加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和普通学校资源中心、资源教室、康复个训教室建设,向社会购买专业服务等。凡新建、改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符合《无障碍建设条例》的要求。各级教育、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统筹使用特殊儿童少年教育、医疗、康复、救助等相关经费,整合相关工作,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继续安排专项补资金用于实施特殊教育发展工程,重点引导特殊教育薄弱环节提升。(各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实施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残疾幼儿进入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免收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由各区财政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幼儿园。对于在基本满足学前教育相关要求的定点康复机构训练和学习的学龄前残疾幼儿,到户籍所在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登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享受学前一年基本免费政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在市属普通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住宿费,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各区、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特殊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康复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助学,发挥当地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各区、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和各区建立由教育、编办、发改、民政、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组成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相关政策,协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各区、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工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和专家资源库。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的能力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提出入学、转学,并对残疾人教育问题提供咨询和决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条件、残疾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愿,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安排作出决定。市成立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处理各区可能发生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转学争议。建立随班就读管理平台,形成残疾学生数据共享机制,在卫计、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之间实现数据互通。(各区、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市和各区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明确工作职责,合理配备人员,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充实高素质教科研人员,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以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为核心的特殊教育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完善特殊教育中心的教研、科研、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职能。暂时没有特教学校的区,依托教师发展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普通学校,整合相关资源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按照每人指导35个融合教育资源中心的标准,分学段组建融合教育巡回指导团队,建立人员动态调整和教研工作制度,共同承担特殊教育教研和质量管理工作。(各区、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

  各区在每个街镇至少设置学前、小学和初中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各一个,方便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对本街镇范围内其他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融合教育进行业务指导。每个区至少设置一个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每个普通班级每接收1名残疾儿童少年,可减少3个或以上班额。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应组建校内融合教育教学与管理团队,统筹各项融合教育工作。各区教育、残联部门应探索符合教育和康复要求的各学段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指南和管理办法。(各区、市教育局、市残联)

  加强特殊教育人员配备。落实省编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教育机构编制保障工作的通知》(苏编办发〔2017〕27号)要求,通过调剂事业编制和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特教巡回指导教师、普通学校特教教师、康复治疗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并对招收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卫计部门应加强残疾儿童康复医疗专业力量建设,支持学校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在教职工编制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的区,可探索通过按岗位购买服务的办法招录聘用专兼职特教教师,实行合同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保障制度。探索将一般性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等方式,加大内部挖潜力度,调剂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于加强专职特教教师配备。(各区、市编办、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提高师资队伍师德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教,开展“师德建设年”活动,把师德教育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必修内容。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并予以优先支持。落实《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对特殊教育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市级主要承担特殊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科研人员、校长以及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等队伍培训,区级负责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资源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全员培训。到2020年,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专任教师应持双证上岗,即取得教师资格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教师可免考)。在师招聘、学科带头人及优秀青年教师考试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特殊教育内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建立融合教育专题培训制度。从2020年起,在普通教师职称晋升、校级领导职务晋升以及申报市学科教学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原则上应接受过特殊教育专题培训。探索特教学校与普通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特教学校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之间开展结对跟岗培训、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采取多种形式鼓励高等学校、教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为我市特殊教育提供专业服务,深化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的合作。各级教研、科研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科研人员。推进南京特殊教育与境内外先进地区、知名特教学校及重要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继续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和管理者境外培训。(各区、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加大特殊教育政策倾斜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特殊教育津贴政策。对于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学校专职特殊教育教师,其在相应岗位上实际专职从事特殊教育期间,按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特殊教育学校按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对于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5年、15年、25年并符合励条件的教职工,分别按2000元、4000元、6000元标准予以励。对于承担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任务的相关人员,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专项励,同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倾斜。(各区、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落实省特殊教育教师分类职称评价标准。将认定为普通幼儿园特教办学点的康复机构、认定为特教办学点的儿童福利机构中,从事特教办学点工作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科带头人和特级教师的培养力度,在各类评优评先、表彰励中加大对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力度,关心特殊教育教师身心健康,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教师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各区、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高度重视新一轮特殊教育发展,编制和实施本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将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经区级人民批准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普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教的自觉和能力。每年结合“全国助残日”开展“特殊教育宣传月”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特殊教育工作、关心帮助残疾儿童少年的良好氛围,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支持的有效合力。从2018年开始,每三年开展一次“特殊教育有功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引导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区人民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本区域特殊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情况纳入督导范围并定期实施。从2018年起,每三年开展一次区域特殊教育发展监测评估及通报。开展“特殊教育发展示范区”创建评估。将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任务和政策,尤其是特教编制、经费保障、资源配备等核心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教育现代化”和“民生幸福建设满意度”等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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